避税和逃税
如果纳税人能够以合法的方式通过使用税法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纳税义务,那么避税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纳税人使用非法或欺诈手段来减少或消除他必须支付的税额,那么,他正在逃税。 与避税不同,逃税是非法的,因为它往往涉及伪造金额或虚构交易。
避税和逃税的例子如下:
避税 | 逃税 |
雇主安排提供住房福利而不是住房补贴。
将存款存入海外银行,并且不将利息收入汇到新加坡。 |
遗漏或少报公司的收入。
宣称虚构费用或把个人费用作为业务费用。 |
逃税会受到处罚,但避税不会。
根据 sec. 96法规,逃税的处罚是:
· 三倍的少收税额
· 最高罚款10,000新元;和/或
· 最高刑期为三年
根据sec. 96A法规, 对严重欺诈性逃税的处罚是
· 四倍的少收税额
· 最高罚款50,000新元;和/或
· 最高刑期为五年
如果因以下原因被定罪,将被判处至少6个月的最低监禁期:
a. 在sec. 96法规下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犯罪; 或者
b. 在sec. 96A法规下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 或者
c. 在sec. 96法规下一次犯罪和在sec. 96A法规下一次犯罪
总体原则
关于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纳税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i. 安排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商业原因; 和
ii. 绝不能将避税或减税作为其主要目的之一。
评估避税是否合理的若干相关因素
高等法院在AQQ v CIT [2012] SGHC 249,[154]案例中列出了若干相关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 这些因素是:
i. 这种行为的执行方式
ii. 所有相关方的角色以及他们与纳税人的关系;
iii. 文件和交易造成的经济和商业影响;
iv. 行为的持续时间; 和
v. 这项行为对纳税人的造成的财务后果的性质和程度
避税安排的例子
i. 资金的循环和流动;
ii. 设立一个以上的实体,其唯一目的是获得税收优惠;
iii. 商业实体形式的变化,其唯一目的是获得税收优惠; 和
iv. 那些没有与经济现实保持一致的收入的归属的安排。
案例分析
在重组之前:
W先生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兼董事。应课税收入为$900,000,考虑到SUTE下的豁免金额,A公司应付的税额为$119,000。
A公司应付的税款 - 在重组前
A公司的应课税收入 | $900,000 |
减:SUTE下的豁免金额 - 第一个$100,000的100% - 接下来$200,000的50% |
$200,000 |
应纳税额 @ 17% | $119,000 |
业务重组后:
A公司的收入分为三家公司,即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由同一股东W先生实益拥有的三家公司有资格获得SUTE。 每个合格公司获得的收入等于符合SUTE资格的收入金额。 尽管业务重组,但B,C和D既没有明确的业务计划也没有业务。 这三家合格公司主要经营一家公司,拥有相同的销售人员,资产和营业场所。 每家公司的应课税收入为$300,000,每家公司的SUTE为$200,000。 这三家公司应付的总税额为$51,000。 由于重组,应付税款减少了$68,000。
公司B,C和D应付的税款 - 重组后
公司B,C和D的累计应课税收入 ($300,000 x 3) | $900,000 |
减: SUTE下的累计豁免金额 ($200,000 x 3) | $600,000 |
应纳税额 @ 17% | $ 51,000 |
减少的应付税款 | $ 68,000 |
根据对以上案例的分析,一个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多个实体,利用新创企业的免税计划(“SUTE”)或者部分免税(“PTE”)计划来实现减税。
在确定设立多个实体是否构成合法避税时,CIT会考虑以下因素(并非详尽无遗):
i. 业务运营,流程和人员职能的变化,例如: 更新或重新签订合同,雇用合同,设立银行账户;
ii. 营业地点的变化; 和
iii. 决策过程中的变化。
商业形式的变更仅可以用于获得税收优惠
使用特定的商业形式是纳税人根据商业和业务考虑所做出的选择。 但是,如果商业实体的形式发生变化且没有有效的商业原因,这可能表明使用不同形式的商业实体旨在赋予该商业实体形式的特定税收优惠。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局就不会认为是合理避税。